新辉控股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,导致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◆★◆■,故原告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。
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★★◆■★“公司■★★◆★”)于近日收到股东朱业胜先生及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合称◆★★■“原告◆★”)的通知,获悉原告已就与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辉控股■◆■◆◆★”)之间的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纠纷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已受理该案,并出具了《受理通知书》((2025)赣1002民初4494号)。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◆■:
1★■◆、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:若法院支持原告解除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的诉讼请求★★★★■,新辉控股将不再拥有原告委托的表决权■■★,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★■★。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★■◆★■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◆★★■。
1、临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《受理通知书》((2025)赣1002民初4494号)《民事起诉状》★◆★。
1、对上市公司治理不当,无正当理由终止重大销售合同,并以不合理低价变卖公司核心资产◆★★,导致公司资产大幅减损,净资产转负■★,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,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(*ST);
目前,本案尚未开庭审理,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。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◆■■★,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■★◆,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★■■★◆★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,注意投资风险。
2、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,若法院支持原告解除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的诉讼请求,新辉控股将不再拥有原告委托的表决权,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,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★◆◆★■◆。